杀害百香果女孩的凶手应处以死刑 自首不能成为死缓的理由

文/华夏新闻-华夏早报特约评论员 郭可坤 闫雪梅
 
强奸百香果女孩致死事件令广大网友唏嘘不已,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人杨某一审死刑判决,改判缓刑之后引发了社会热议。社会公众呼吁对凶手应该执行死刑并立即执行,才能告慰受害亡灵。非如此,亡者何时能够安息?法律正义何日能够彰显?

红星新闻之前报道,广西10岁女童杨某燕是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的一名小学生,其父亲在其一岁时,因见义勇为而去世,其母一人依靠种地和打工养育五个孩子。2018年10月4日杨某燕和其姐姐在自家地里采摘百香果,此后杨某燕独自一人扛着编织袋到对面山头收购点售卖百香果,在卖得32元钱后失踪。据了解得知,10月4号下午,同村29岁男青年杨某看到杨某燕独自一人到百香果收购点,便产生邪念,在小姑娘返家途中守候,企图对其施暴。杨某燕在遭遇施暴时反抗哭喊,被杨某掐住脖子致昏迷。随后,受害人被杨某装入蛇皮袋之中带入山上。杨某在受害人醒来后,用刀子刺伤受害人双眼以及颈部,对其奸淫。杨某在对受害人奸淫后,取走受害人身上的32元钱,将受害人装入蛇皮袋之中,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在一处水坑里浸泡后抛弃在一处上坡上。2018年10月6号灵山县公安局通报杨某被抓获,其对杀害杨某燕的行为供人不讳,警方依照其供述,找到受害人遗体。案发后经过鉴定杨某燕在被人施暴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物刺破器官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其奸淫幼女,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虽有自首,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其罪行极其恶劣。因而以强奸罪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退赔32元给受害人母亲。杨某不服上诉。

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杨某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杨某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高院判决维持一审退赔32元给受害人母亲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一出,引发了广发网友的争议。

笔者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案件结果的争议主要在于量刑是否适当,是否应该依据自首的情节对杨某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虽然这样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自首就一定可以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提到:“虽然有自首或者立功的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是在犯罪前为了规避法律、逃避处罚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而从百香果女孩被强奸致死的案情来看,凶手从奸淫幼女到施暴的手段,用刀子刺伤受害人眼睛脖子,将受害人装入蛇皮袋中以滚、搬的方式带下山,将受害人浸泡在水坑里,手段极其恶劣。

受害人仅仅只是一个十岁的小女孩,面对受害人的哭喊,被告人并没有一丝丝的怜悯,而是选择用刀子刺伤受害人的脖子让其无法叫喊,继续实施奸淫,事后对于受害人的尸体也是以一种极为残忍的方式处理将其浸泡在水坑里,之后丢到一处山坡。

我们难以想象,一个十岁的女孩在死前遭受的百般折磨。这个百香果女孩,人身被杨某任意践踏,生命被肆意剥夺。对于凶手自首和百香果女孩遭受强奸欺凌的情节,二审法院选择了前者,忽略了正义。笔者认为,凶手杨某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杨某的行为并不适用刑法的兼抑性原则,应该处以死刑立即执行。

类似的案例,有关法院早就作出判决案例。

2019年,北京孙文斌因认为其母亲孙母的病情未好转与首诊医生杨某有关,对杨某怀恨在心。孙文斌当众持刀反复切割医生杨某的颈部,致使杨某倒地,而后又不顾他人阻拦再次持刀捅刺杨某颈部致使杨某死亡。案发后,孙文斌立即报警,留在现场,事后如实交代。一审法院认可孙文斌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交代,属自首情节但是认为孙文斌蓄意谋杀,作案手段残忍,属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遂不予从宽处理。孙文斌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上海朱晓东与妻子发生争执,用双手扼住受害人的脖子,导致其窒息死亡,将受害人尸体藏匿在冰柜里。随后每日下楼遛狗,假装无视,并用妻子的手机假装妻子与其他人联系。直到2017年2月1日受害人父亲生日,受害人迟迟不出现,才发现受害人失踪,当日,朱晓东在亲人陪同下自首。从案发到发现时间间隔105天,受害人的尸体蜷缩在冰柜里105天!一审法院判处朱晓东死刑,朱晓东上诉,2019年7月5日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情节恶劣,虽有自首,但不足以从宽处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药家鑫在交通肇事撞人后,发现受害人张妙在记录自己的车牌照,于是拿出水果刀连捅张妙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药家鑫随后在家人的陪同下自首,一审判决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其罪行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上述的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手段残忍,罪行严重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即使存在自首的情节,法律是不予于从宽处理的。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所维护的正义,体现的是情节,关乎的是民意。

中国人的“正”是正当之意、是正直之意,“义”则是捍卫善美之物的力量。两者相遇而组合时,便是公正的道理,这种道理一定是符合人民的道理,我们最不能忘记的也是这种最朴实的正义!

在百香果女孩遇害一案中,凶手的手段残忍程度令人发指,强奸幼女,割喉、挖眼、受害幼女装在麻袋里用滚、搬等方式运下山,浸泡尸体,条条件件哪个的残忍程度不比上述案件的大?如果仅是死缓的处罚,不仅不符合司法实践,也不符合人民内心的道德审判原则。

虽然近年来,我国对于死刑一直是坚持少杀、慎杀。但是死刑制度至今仍然保留合乎中国国情,符合中国民意,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仍然需要死刑予以威慑天下。
让我们欣慰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出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做出了回应,决定对该案进行调卷审查,启动再审程序。人民看出了正义,看到了希望。

我们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启动再审程序,还被害人公道。我们始终相信,人间自有公道在,正义始终会到来,犯错的人也终将受到应得的处罚,静待亡灵安息,期待正义降临!(作者系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和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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