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乱判葫芦案”让“法治湖南”蒙羞

湖南高院“乱判葫芦案”让“法治湖南”蒙羞

深圳市富通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市佳旺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异议一案,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湘08民辖终1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富通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2020年6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民监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法治湖南”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主政湖南时提出和开始建设的,湖南高院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再审,是典型的枉法裁判,让“法治湖南”蒙羞。

湖南高院有法不依,湖南高院这个裁定,可谓典型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民事诉讼法》设定了13类再审理由,管辖权异议案件不在再审理由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同样明示: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在申请再审范围内。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多次明确: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并不属于申请再审范围。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湖南高院裁定再审和提审,是典型的知法犯法,已经涉嫌违法。湖南高院立案庭部分法官为啥要强伸黑手?难道案件在湖南审判会不公正不公平?即使出现该情况,也有湖南高院业务庭审予以监督、再审提审程序保障呀?理由只有一个,利益驱使有些人伸黑手,捞过界啦。为了超额利益,把自己的领地扩大,伸手太长毕竟尴尬。黑幕不止于此,有兴趣的读者请联系张家界商贸公司,有大量翔实材料提供分享。

“乱判葫芦案”,法官是法盲吗?该违法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能够取得员额制法官资格,说明这些法官懂法。管辖权异议裁定是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处理结果,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未造成影响。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且实体判决错误的,可以通过对判决申请再审予以救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解释,发布权威判例,实践审判都多次强调了:发生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能申请再审。湖南高院之前也是如此判定,可是墨迹未干,就能反言!就能颠倒黑白!“乱判葫芦案”,说明法官视法律为面团,随意曲解,为了利益,越界执法,任性司法。

最高检明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乱判葫芦案”让“法治湖南”蒙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岂容法官有权任性,岂容法官枉法裁判?违法必究,正值中央大虎清理政法黑势力的时候,期待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上级组织部门出重拳,严查湖南高院“乱判葫芦案”的法官,严查湖南高院参与该腐败窝案的法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个都不放过,让法治公平的阳关更好地普照在每一个民众身上。(来源:张家界佳旺商贸百度百家号)

本文由 华夏号 - 华夏号 发表,其版权均为 华夏号 所有,文章内容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 华夏号 对观点赞同或支持。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16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