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环境违法,主动改正并公开道歉,可减少30%罚款金额

华夏新闻-华夏早报广东东莞讯(首席记者 张邦毛)
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行为将进一步规范。根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环境违法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前,在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可按拟罚款金额的30%减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

7种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据了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东莞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对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罚教结合”以及“综合分析”的原则。其中,“综合分析”原则是指,应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因素。
根据《规定》,当事人有七种情形之一,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包括: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备案,也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当场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危险废物未设置识别标志,也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三日内完成整改;未公开环境信息,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完成信息公开要求;单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拟行政处罚金额1000元以下,当事人属初犯、且能及时改正;等等。

道歉承诺最多可减少20万元罚款

此外,有四种情形之一,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同时,违法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前,在《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东莞日报》等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可按拟罚款金额的30%减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不过,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可以通过公开道歉承诺得到从轻处罚。《规定》称,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因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之日起三年内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等6种情况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违法行为造成跨区域环境污染,将从重处罚

如果环境违法行为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将从重处罚。根据《规定》,有8种情形之一将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包括: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属于免予处罚情形,经免予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类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经公开道歉承诺减轻处罚,又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也将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此外,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生活污泥处理厂、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等提供涉民生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那么,“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罚款标准是什么?《规定》称,裁量标准所称的“从轻处罚”指的是:按照裁量标准所确定的处罚档次中中间限度以下金额进行处罚;“从重处罚”指的是:按照裁量标准所确定的处罚档次中中间限度以上金额进行处罚。
裁量标准所称的“减轻处罚”指的是:按照裁量标准所确定的处罚档次降低档次进行处罚,依据情形可以降低多次档次,但减轻处罚最低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最低限值;“加重处罚”指的是:按照裁量标准所确定的处罚档次提升档次进行处罚,依据情形可以提升多次档次,但加重处罚最高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处罚最高限值。
生态环境部门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的理由,都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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