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巴马:法院判决互相抵触,民间借贷动了谁的奶酪?

核心提示:借给开发商的钱,通过民事诉讼已要回,没想到法院又来一次刑事判决,要追缴出借人已经讨回的款项。2020年8月6日,广西河池市多名市民向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反映,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与之前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自相矛盾,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据市民提供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7月21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宜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隆因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时,一审法院还判定其中22组集资参与人多得的款项必须追缴。

记者了解到这些投诉市民就是该刑事判决中所称的非法集资的集资参与人。他们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杨光隆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不服,认为该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并涉嫌以刑事手段非法干预和插手正常的民间借贷。


图为巴马中心外景。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 周婧报道

国土违约 开发商无奈去借高利贷

同在宜州区从事房地产生意的王总告诉记者,任何事情总有源头。而杨光隆走到今天,是因为他投资建设巴马商贸中心项目。

据了解,2011年底,杨光隆和朋友以8500万元(近500万/亩的单价)拍下巴马瑶族自治县的巴马商贸中心地块。当年纵观整个河池市,这都算是天价。

然而土地出让金缴清后,拆迁单位却还没有拆迁完毕,当时的巴马县国土局无法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而这一拖就是9个月。金龙公司本想通过竞拍所得的土地用于抵押向银行借款。但除土地证外,其他三证因政府部门规划变更等原因在长达3年多时间里无法办理。也就无法办理银行贷款。2015年6月29日虽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相关部门又违约调整容积率,把合同约定的8.0改为6.5,由原来的32层改为21层。就这样,金龙公司在国家实施金融政策调控前丧失了最后向银行贷款的机会。

为了项目推进,金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隆不得以通过向身边朋友借钱融资的办法筹集项目后续建设资金。高息借贷经不起拖延,借款本息也越滚越多。通过预售获取的收入不得不首先用于偿还本息,导致资金链断裂。

 “在中国做企业太难了!”王总感慨地说,“从我们做企业的角度看,这样判决,杨光隆太冤了!”


借款抵押的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借贷行为你情我愿 出借人未造成损失

出借人黄女士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虽然他们和杨光隆相识多年,但是当杨光隆因巴马中心项目向他们借款时,他们还是实地进行了考察,并亲自验证了巴马中心项目的各种证件,确认无误后,才决定借款。为了资金安全,他们还要求杨光隆和项目建设业主单位金龙公司以房产、商铺等进行了抵押担保。

“这就是一个你情我愿的民间借贷,为什么司法部门偏要定性为非法集资呢?”出借人曹大姐说,为了建设巴马中心项目,杨光隆才向身边朋友借钱。公诉机关根本没有考虑到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现实中的民间借贷,不是朋友熟人,别人根本不敢借钱;没有抵押,即使朋友也不敢借钱。如果能从银行贷款,谁又愿意去高息借贷呢?她认为,现在这么定罪明显不公平、不妥当。

据出借人介绍,涉案的所谓47名集资参与人中,有些人之前已经向巴马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而巴马县人民法院与河池宜州市人民法院也已经作出了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书。债权人也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实现了债权。现在,巴马县人民法院又作出刑事判决,要追缴自己已拿回的本金和利息,最高的要追缴1500万左右,他们想不通。

根据2019年1月30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而据出借人反映,实际情况是出借人对该案审理过程完全不知情,一审法院严重侵害了本案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更为荒唐的是,刑事判决最后集资参与人附表中有15人的本金居然认定为“0”。也就是说杨光隆在没有收到这些人本金的基础上就向这些人支付了高额利息。


15名集资参与人本金被认定为“0”。

 “我父亲虽然不懂法,但是也不至于傻到别人没借钱给他,他还要硬赶着还别人钱吧?”对法院的上述“荒谬”认定,杨光隆的儿子杨先生也哭笑不得。

据知情人透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有好心人暗示杨光隆认罪认罚,并称这样(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他有好处,那些利息可以不用还了。

然而,坐一年牢可以少还1000万利息,这样的条件杨光隆却没有答应。

 “当初他们同意借钱给我父亲,是冲着我父亲在这个行业里多年积攒的信誉。我父亲绝对不会也不想用清白和自由去赖这笔账。即使坐牢我们都会还钱!否则以后就什么信誉都没有了。”杨光隆的儿子告诉记者,“项目全部销售收入有6个亿,现在借款只有8000多万,完全还得起,我们也从来没有赖账。”


一审刑事判决书。

专家:法治应回归立法的本意

出借人自愿借钱,借款人自愿还钱。双方都认为这是你情我愿的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司法机关却认为这是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的刑事判决,不仅被告人喊冤,更为令人不解的是“被害人”也异口同声的为被告人喊冤。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作出后的尴尬局面,不得不令人深思。

采访中,一个和杨光隆合作20多年的朋友表示,以杨光隆的学历水平,根本无法分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杨光隆更不知道跟朋友借款搞项目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犯罪行为。如果他知道向朋友借钱建房子会坐牢,他宁可让项目烂尾,打死都不会去借钱。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月息3-5分属于“高息借贷”,那么可以判令按照国家许可的利息标准执行,而不是动辄就定性为违法犯罪。

有关经济学者对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表示,民间借贷的兴起是市场交易过程中内生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借款人是出于对资金的急需而借款,出借人是为了让自己闲余的资金供他人周转而获得利息回报。借贷过程中,出借人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关于借款的必要信息。借贷双方的行为以及产生的法律责任,更多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规范和调整,而不能动辄动用刑事手段进行干预。因为,一旦刑事手段干预了,造成的后果往往无法回转。刑事立法以及司法机关应当保持适度的谦抑性。只有这样,法治才能回归立法的本意。

他们认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如果一个房地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了社会稳定和积极履行合同约定,千方百计通过朋友去融资完成项目建设,却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指控,那么很多涉及民间借贷的企业家都将随时面临涉嫌犯罪的指控。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信号,会导致人人自危,这对疫情下的复工复产和恢复经济更是非常不利的。

那杨光隆的行为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控辩双方如何阐述自己的观点?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将继续关注。


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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