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早锐评|“草包书记事件”:不是治安案件,只能算民间纠纷

文/华夏早报特约评论员 戴泽军

“草包书记事件”中毕节市七星关公安分局将任女士之行为按治安案件来受理和处罚,毕节市公安局1月26日通报称:经审查,该传唤程序违法,依法撤销七星关分局对任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即仍然认定任女士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因跨市带铐“传唤程序违法”,才撤销对她的行政拘留3日处罚。

其实,任女士之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笔者认为,任女士过问业委会工作于法有据。

任女士向刘支书反映“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便擅自让新物业公司通过试用期”,是正常行使业主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赋予业主十项权利中包含她建议召开业主大会,讨论新物业服务企业试用期问题。

其次,任女士与刘支书的语言冲突因刘支书引起。刘支书回怼“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意思非常明确,即业委会的事与你任女士无关,你任女士没有资格、也不配来过问业委会的事情,字里透露出刘支书对任女士的不屑和鄙视,剥夺了任女士的业主资格和权利,是对任女士社会地位的一种贬低和损害;任女士没有贬低刘支书的人格和名誉。

任女士把对话转发到另一个群,旨在让大家评理,业委会工作没有做好,大家有权监督。

任女士补充“看这个草包支书怎么说的”,“草包”用在人身上在当地语境下有“糊涂”、“智力低下”、“能力差”之意。联系上文,刘支书不知或者明知业主享有哪些权利而不让任女士过问业委会工作,任女士对刘支书的评价并不存在贬低其人格和名誉。

双方都有过错,刘支书过错在先。两者语言都在群空间进行,不过任女士是背着刘支书说的,而刘支书是当面说的,说明任女士有所顾忌,刘支书不顾情面。但两者的语言贬斥程度和数量都没有超出民间纠纷的底线,达不到“公然侮辱”。

公权力对侮辱与诽谤行为的介入历来谨慎。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规定:“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对于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侮辱、诽谤治安案件,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理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调查结束后,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从以上规定,足以阻断对任女士的治安调查程序与处罚,但错误还是发生了。

欣喜的是毕节市公安局通过议撤销了处罚,但理由仅为跨市带铐传唤程序违法,没有注意到任女士之行为本身不构成“公然侮辱”和她与刘支书之间只能算民间纠纷这个本质。此乃本案的遗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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