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一政协常委被举报多次冒充他人丈夫代理案件
天下之大,真是无奇不有。在河南省三门峡市,就有这样一个身为市一级政协的常委,自己本身有老婆,竟然还要多次冒充别人的丈夫代理案件。
据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军向媒体举报称,在裕鑫公司与市民赵冬梅打官司过程中,他发现以赵冬梅丈夫的身份多次代理赵冬梅参与诉讼的三门峡市政协常委王亚东,竟然与赵冬梅是假夫妻,裕鑫公司委托律师在婚姻登记部门查询到,王亚东的老婆实际上是远在郑州的一个叫“郭慧”的女士。
这是怎么回事?
政协常委被指多次冒充他人丈夫
邵军向媒体举报称,早在2014年6月份,王亚东以其公司需要扩大经营规模购买黄金等饰品亟需资金为由获得了银行低息贷款2000万元,然后以赵冬梅的名义向裕鑫公司以2分5的月息出借了1500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赵冬梅先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将裕鑫公司起诉到法院,河南高院再审认为双方的法律关系实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错误,应查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相关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2019年6月12日,河南高院作出裁定,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三门峡湖滨区法院重审。重审中,赵冬梅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决裕鑫公司和邵军偿还借款和相应利息。裕鑫公司和邵军不服三门峡两级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判决,今年春节前又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
邵军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显示,在赵冬梅与裕鑫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中、赵冬梅与裕鑫公司和邵军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二审程序和申请再审程序中,王亚东均是以赵冬梅丈夫的身份担任了赵冬梅的诉讼代理人。
邵军介绍说,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审过程中,他在案卷中发现王亚东身份证上登记的住址和赵冬梅身份证上登记的不一致,一个在郑州、一个在三门峡,联想起多年前曾帮王亚东安排其妻子和女儿在宾馆住宿,印象中王亚东的妻子是郑州的。于是,邵军就怀疑王亚东与赵冬梅可能不是夫妻,在庭审中对王亚东的代理人资格提出了质疑,但主审法官答复说王亚东的代理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问题。
2021年4月2日,邵军委托的律师在三门峡婚姻登记部门查询到了王亚东的婚姻登记状况:2013年1月31日,王亚东与郑州的一名叫“郭慧”的女子结婚,当年9月23日王亚东又与该“郭慧”离婚;2017年8月16日,王亚东再次与该“郭慧”结婚。在王亚东的婚姻登记信息中,并无其与赵冬梅结婚和离婚的记录。
承办法官:当事人提供了结婚证
邵军介绍说,河南高院受理了裕鑫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于2018年12月17日裁定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
要看着想要的房子没有执行到手一间,王亚东就认为湖滨区法院执行不力。在三门峡市2019年的两会上,身为市政协常委的王亚东就联络了一些不明真相的政协委员提出了有关法院执行不力的提案。三门峡中院赶紧派出工作组听取王亚东的意见,原来所谓的执行不力是指的法院对王亚东代理的赵冬梅与裕鑫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不力。
"王亚东这不是假公济私吗?”邵军认为。
三门峡政协官网上的相关信息显示,王亚东至少自2007年至今已经连续担任多届三门峡市政协常委。
相关新闻报道显示,王亚东是河南天鹅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还是河南省青联委员、河南省工商联执委、三门峡市工商联副主席,曾荣获三门峡市十大杰出青年、三门峡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荣誉称号。
2021年4月12日、13日,有记者多次拨打王亚东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而赵冬梅在电话中向采访她的记者表示,不存在王亚东假冒其丈夫代理案件的情况,自己与王亚东确实是夫妻,也不存在离婚的情况。
4月13日中午,三门峡中院承办赵冬梅与裕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审的郭旭飞法官在电话中向采访她的记者解释称,王亚东当时提供了他和赵冬梅的结婚证,法院据此就认可他们是夫妻关系。如果裕鑫公司怀疑他们的夫妻身份,可以在下一阶段申诉时向高院提出。而且,他们是否是夫妻关系,并不影响法院对事实的认定。
三门峡市湖滨区执行局主办赵冬梅与裕鑫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执行工作的执行员姚立恒则告诉媒体记者,当时,王亚东持有赵冬梅出具的委托书,证明王亚东是赵冬梅的丈夫。
4月13日下午,有媒体记者拨通了邵军提供的“郭慧”的电话,亦无人接听。
律师:可能涉嫌重婚犯罪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东杰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可以被当事人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有三类:1.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本案中,王亚东以赵冬梅的丈夫身份代理诉讼,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任东杰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以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之规定,如果王亚东冒充赵冬梅丈夫的身份代理诉讼属实,那么,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任东杰律师认为,如果赵冬梅所说属实,她和王亚东确实是夫妻关系,也不存在离婚的情况,那么,王亚东已经涉嫌重婚犯罪。如果赵冬梅说谎,那么,基于二人多次对外宣称两人是夫妻关系的事实,王亚东也可能涉嫌重婚犯罪,或者二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任东杰律师还认为,如果王亚东冒充赵冬梅的丈夫身份属实,那么,将直接影响到本案案件事实的认定。因为,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要审理查明借贷资金的来源。民间借贷,要求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如果王亚东与赵冬梅不是夫妻关系,那么赵冬梅将来源于王亚东的资金出借给裕鑫公司将不能认定为是赵冬梅的自有资金,法院还需进一步查明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赵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