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司法执行不公和干扰其他法院判案

大华时报网讯(记者 熊宇 周华 元莉)商品房买卖在一般老百姓眼中,就是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交纳购房款,再进行网签合同备案,等到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办理商品房交付及过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然而在重庆的几位市民近日向本报反应称,自己通过以物抵债善意取得的房产,在已办理房产网签合同备案登记的情况下,三年后却被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强制查封进行拍卖,在长达几年的执行异议和合同确认之诉的诉讼过程中,质疑法院司法不公乱执行而且还存在人为因素干扰司法审判。为此记者前往重庆、昆明等地进行了详细调查。

借款被迫购买商品房以物抵债后仍被查封拍卖

重庆的爆料人郑宇告诉大华时报网记者,2013年由于父亲身边朋友及亲戚在生意上向他借款,其中借给张继平2500万元,何平2000万,王代明1000万元。一年借款时间到后三人均表示不能够偿还借款,他们也借款近2亿元给唐多全的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没有归还。

重庆市合川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司法执行不公和干扰其他法院判案

【(2017)渝0117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确认何平等人涉案金额达1.75亿元】

2014年底金万科公司及唐多全明确表示,无力再以现金方式偿还相关借款给王代明等人,但同意用其投资开发的其他项目房屋进行抵偿,最终金万科公司决定将其控股的昆明尚信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尚信公司),在昆明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屋用于抵偿相关借款。

2014年底在唐多全的安排下,昆明尚信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同意以尚信公司的商品房代唐多全偿还张继平、王代明、何平的债务,随后与张继平、王代明、何平等债权人达成用昆明尚信公司尚源郦城枫桦园项目商品房以物抵债抵偿的相关协议,根据三方当时的约定尚信公司同意将20余套房屋抵偿给张继平、将99套房屋抵偿给王代明、将100余套房屋抵偿给何平。再由三人将抵偿给自己的那部分房产又分别抵偿给郑宇、郑力巾、李永琴、张继平等人,并以尚信公司名义与郑宇等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共计82套商品房。

重庆市合川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司法执行不公和干扰其他法院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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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司法执行不公和干扰其他法院判案

(昆明尚信公司部分以物抵债的协议批示以及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及购房发票)

2015年1月郑宇等人将涉案房屋,先后和昆明尚信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屋购销合同》,并随即按商品房销售规定,在昆明不动产登记机关完成了网签合同备案登记,待到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房后,再凭备案登记合同领取《不动产产权证》。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合川区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2日对金万科公司、唐多全、戴强等非吸一案立案侦查同时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对郑宇等人的82套涉案房屋进行刑事查封。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就金万科公司、唐多全、戴强涉嫌非吸罪进行依法判决,后中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一、二审的刑事判决中因郑宇、郑力巾、李永琴三人债权已以物抵债,其债权因已消灭也未出现在受害人退赔名单中,受害人张继平也只有扣除以物抵债部分的数额。2018年11月20日,合川区人民法院却公告将上述查封的房屋进行公开拍卖。

执行局长等官员插手司法案件的公正判决和执行

为了维护自己善意取得的合法权益,郑宇等人分别向合川区法院提起了80多套房屋的执行异议,但一、二审法院很快均驳回了执行异议。

在调查中,郑宇告诉记者:"由于2019年8月27日郑宇等人,同时向昆明所在的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对80多套商品房销售合同有效的确认之诉。合川区人民法院知晓后,执行局徐建华局长、法官唐勇和区政法委副书记陈德新等三人于2019年9月赶赴五华区法院联系审判工作,没过多久徐建华和杨志勇法官一道再次去昆明五华区法院联系审判工作。昆明五华区法院随后以80多套商品房销售合同效力无争议为由驳回了全部起诉,并没有对合同是否有效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合川区法院立即启动将80多套房屋纳入了刑事追赔的范围。令人惊讶的是,五华区法院却对同案的杨凡、霍玉明等十多人的几十套商品房销售合同效力确认之诉,全部作出了合同有效的判决,而同样的事实出现了不一样的判决,这严重违背了最高法同案应同判的要求"

重庆市合川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司法执行不公和干扰其他法院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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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司法执行不公和干扰其他法院判案

重庆市合川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司法执行不公和干扰其他法院判案

(五华区法院对同一售房当事人2015年签订的购房合同同案不同判的确认之诉判决书)

为了查清真相,记者于2020年6月3日前往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调查,监察室曾主任告诉大华时报网记者"第一郑力巾等人提出善意合法取得的财产被执行的问题,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与尚信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进行了备案登记,但该10套房屋现并未实际交付给郑力巾占有使用,亦未将产权登记在其名下,故郑力巾并未取得该10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郑力巾关于其系善意取得前述房屋的 复议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与其他几十套房屋作出了同样的的执行异议判决,说明该执行异议已被中级人民法院为维持,证明合川法院执行是正确的,不存在法官乱判、乱执行的情况。如果是错误的,也应该由上级人民法院来纠正。第二关于执行局长徐建华到昆明五华区法院干扰该院判决的问题,徐局长是过去联系工作所需,不是去干扰昆明五华区法院的判决。加之徐局长系市管干部,我也无权去调查。第三关于合川法院法官邓鸿飞等人以其兄弟的名义曾经也参与该案的非法集资,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如果爆料人拿不出书面的证据,就无法查证。"随后记者也用短信的形式将当事人投诉的情况告之该院谢宝红院长。

在调查中爆料人郑宇还告诉记者:"与涉案房屋合同签订和备案登记的时间与案发立案时间间隔一年多。郑宇、郑力巾、李永琴在签订购房合同和合同备案时,也并不知道该公司牵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观上为善意;加之当时应该算是全款购买,刑事案件也并未发生,客观上也符合善意的构成。最重要的是在刑事判决书当中,并没有将他们列入受害人名单里追赔,而善意取得的财产为什么要被刑事追缴。在相同时间里,与金万科公司、唐多全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与昆明尚信公司签订许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小区其他当事人,为什么没纳入刑事追缴?这就是合川法院人为因素造成的执行不公。"

对于合川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徐建华等人,是否去插手干扰昆明五华区法院对郑宇等人案件审理的情况,记者还前往五华区法院进行了查证。

2020年6月11日清晨,记者在费尽两个小时的时间,才进入到昆明五华区法院行政办公室说明记者需要了解的情况。第二天该院行政办黎主任告诉记者,第一、该院在审理郑力巾等人合同确认之诉期间,并没有收到重庆或者合川法院的来函询问该案的审理情况。第二、也没有重庆或者合川法院的同志来该院联系过问过该案审理情况。对于同一类案件中的杨凡、霍玉明等10多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确认之诉案件,为什么五华区法院都确认合同有效?黎主任表示,同案不同判,是许多法院都存在的问题。

在调查过程中,根据在昆明中院2020年6月11日提取的庭审记录上显示,二审法官并没有在审理中对以物抵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是善意取得的情况进行调查。

重庆市合川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司法执行不公和干扰其他法院判案

重庆市合川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司法执行不公和干扰其他法院判案

(昆明中院对是否是善意取得的房产也没有进行法庭调查)

案件矛盾重重司法公正遭质疑

当郑宇等人了解两地不同法院的答复后,疑惑不解的对记者说道:"面对记者的调查,当时的合川区法院自己承认执行局长徐建华带队去过询问过郑宇等人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声称是执行工作的需要。而对方昆明五华区法院却不承认有过此事,那么为什么会对杨凡等10多起同样的案件,却存在同案不同判?他们到底谁说了假话,到底在隐瞒什么呢?"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重庆市一中院作出的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书》显示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没有将涉案房产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而作出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而记者发现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 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是重庆法院所说的必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才能够排除执行。

对于此种情况,记者向重庆负责网签合同登记的一工作人员询问,该工作人员答复开发商只要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就可以和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网签合同备案,在商品房验收后,就可以领取《不动产产权证》。在网签合同备案后,除银行抵押登记外,从来也没有单独同时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

李永琴告诉大华时报网记者,他们用借款冲抵房款进行以物抵债等同于全额支付了房款,并且签订了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了网签合同备案登记。在登记后一年多时间公安才进行刑事案件查封,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排除执行内容。那么为什么一、二审法院都要驳回郑力巾等人的执行异议呢?而对于同案唐多全尚信公司销售给杨凡等10多人的财产为什么又不纳入刑事案件财产追缴呢?

对此郑力巾还告诉记者,"合川区法院的一名知情者曾对他说过,合川区法院徐建华局长曾两次到五华区法院过问该案,合川区法院法官邓鸿飞以其兄弟名义曾参与金万科公司非吸案,高院纪检组也曾经下来查过此事。这几年合川区非吸案成为重庆市的高发区也是重灾区,上亿的案件都有好多个,政府里的干部亲自参与或以亲属的名义参与的非吸案也非常多,这些在合川区干部中间都不是秘密。一、二审法院驳回我们执行异议,强制执行刑事追缴,对其他涉案当事人的财产却没有刑事追缴,这里面既有人为因素干扰审判和执行,也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在昆明五华区法院的合同确认诉讼中,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认为合同是无效应该撤销的,那么法院就应当确认合同是否有效作出判决。结果在合川法院执行局长一行人过去干扰后,昆明五华区法院作出了一个合同没有争议为由的一个不伦不类的判决。如果没有合川区法院法官的干扰,法院肯定不会做出这样的判决,而杨凡等10多人的判决就是最好的证据。他们10多份判决书载明:本案财产在刑事侦查阶段被查封的实际情况不符,本案不应适用,且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并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2017)渝0117刑初1号刑事判决中,并未明确本案所涉房屋系该刑事案件中应予追缴的资金及其转换的财物。昆明中院和五华区法院你能够理直气壮的说没有受到合川区法官的干扰能做出这样同案不同判的判决吗?那我们以物抵债善意取得的商品房为什么要认定为追缴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爆料人李永琴对记者说道。

爆料人张继平还告诉大华时报网记者,涉案的82套房屋的成交均价在8400元/㎡左右,均等于或略高于其他购房者向尚信房开公司买房的成交单价,也不存在明显低价的情形。其房款均是金万科公司的借款冲抵的,应视为是房屋的全款支付属于善意取得,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不能查封追缴的情形,这明显就是法官在滥用职权。从一般购买商品房备案登记,到能够办理分户产权证有的间隔达到两年时间,如果这样善意取得并且办理了房产网签合同登记的房产都要被查封追缴,购房者购买商品房还有什么交易安全性可言?就本案而言在同一案件中的枫桦园小区,杨凡等10多起涉案其他购买者的商品房为什么又不被查封追缴?还有枫桦园其他人从金万科公司和尚信公司购买的商品房为什么不被刑事查封追缴?同样是涉案财产,为什么合川区政府司法局纪检组长李芬的兄弟李洪渊,徐开阳也是非吸案的当事人,他们通过涉案当事人戴强、唐多全转化的股权在花垣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千万元,为什么在合公(经侦)冻财字(2016)0001、[2017]0015号刑事查封后最后没有执行呢?像这种情况公安在侦查期间查封了,最后在法院判决前不了了之的还有许多,法官的查封追缴难道是因人而异?

重庆市合川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司法执行不公和干扰其他法院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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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司法执行不公和干扰其他法院判案

(合川区人民法院将政府官员李芬兄弟涉案非吸款项中的3200 万元转化"洗白"为股权的部分证据)

面对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记者在发稿前将此情况再次向合川区法院谢宝红院长进行通报,希望能够查清群众投诉的事实前,暂缓对其查封财产拍卖的进行,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截止发稿前,没有得到合川区法院对投诉意见的任何回复。

大华时报网将继续关注事态进展,发回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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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执法要公正。为民服务要心诚。
    执法要公正。为民服务要心诚。发布于: 

    人民法院为人民。为民服务要心诚。

  2. 匿名发布于: 

    知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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