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偿不足千万却被拍卖7000多万资产 湖南株洲一企业称遭司法不公

核心提示:仅仅因为一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湖南株洲一家企业不仅被判多支付巨额款项,资产被低价拍卖,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而且还将殃及到其他公司,致使多达7家企业濒临倒闭,数百人面临失业。日前,株洲新迈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新迈克”)紧急向株洲市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纪委反映和举报该公司在与株洲华美建设责任有限公司(简称“华美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诉讼一案中,遭遇的司法不公,以及株洲市芦淞区法院执行局违规违法拍卖和芦淞区法院行政庭对执行异议的司法不公等问题。
 
新迈克称,由于法院的司法不公,原合同金额1325.94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最终未经审价判令公司共支付2800多万元,剩余未支付工程款950多万元,其中有欺诈行为金额高达700多万元,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造成公司7000多万元的资产以4688万元挂网拍卖(法院目前还未下拍卖裁定书),一旦生效执行将导致公司承受重大损失,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厂内7家企业全部面临破产,近300多人面临失业,几百个家庭上千人生计面临困难,恐将造成社会群体事件,涉众涉稳。
 
 “如果土地和厂房被拍卖交付,包括我们在内的7家公司就会因失去生产基地而倒闭,特别是部分公司承担国家高铁重点项目建设的物资生产,将对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造成影响。”新迈克有关负责人称,他们已将公司面临的困境和危机向政府予以反映,希望引起当地政府重视,尽快出面挽救公司面临的重大危机,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并恳请中央纪委查处案件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责令有关法院撤销相关判决和裁定,立即依法依规终止违法拍卖。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 阳杨 报道

工期延误多付款还被施工方起诉
 
新迈克陷入今天这般困境,要从2013年11月1日其与华美公司就新迈克的建设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说起。
 
据新迈克有关负责人介绍,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为1325.95万元。2013年11月10日开工,工期120天。按照合同约定,华美公司应于2014年3月10日竣工,并且竣工验收后15天内提供结算资料验收合格,而华美公司实际于2015年5月15日竣工初步验收合格,2018年1月10日才提供结算资料,且未按合同要求提供齐全的结算资料,违约在先。在建设的过程中,新迈克已支付华美公司1615万元,超出合同金额近300万元,施工工期却延误431天。
 
2018年1月25日,新迈克公司针对结算问题向华美公司就《关于要求验收结算的回复函》进行回函,明确2018年春节后尽快按正常程序进行结算工作,对结算问题做出了积极的响应。
 
2018年6月12日,华美公司向株洲芦淞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新迈克,一审过程中新迈克公司向法院申请司法审计,并追究华美公司延误工期431天的经济责任,均被不支持。
 
“最终一审芦淞法院主审法官依据合同部分条款断章取义,于2018年10月15日判决支持华美公司未经任何审价的结算2574万元的诉求,超出合同价1250万元。其中纯假金额111万,存在工程欺诈的亊实。”新迈克有关负责人称,2018年11月9日,公司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2018年12月20日,株洲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月3日,新迈克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申请。2019年12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中,我们提供了两本2018年5月14日华美递交的主要结算书,物证、人证齐全,二审法院主审法官却避而不审,审而不认。”新迈克有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8月18日,株洲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2020年9月,公司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2020年12月14日,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下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株洲新迈克公司部分建筑物。

 
官司输得很窝囊,法官被指司法不公
 
新迈克认为,公司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合同总价1325.94万元,工程初步验收前,实际已付工程款1615万元,超合同书支付289.06万元,这是基本事实。一审法院主审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套用合同部分条款,枉法裁判支持华美公司未经审价后的结算报价2574万元,超出合同总价1250万元,属于适法错误。
 
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应予支持。”而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有相应约定条款,“审价结束后,双方椐据合同及审价报告进行工程费用清算工作,确定工程结算款。审定时限为工程决算资料移交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审定没有按时完成,则工程决算以承包人送审的价格为依据。”
 
新迈克有关负责人介绍称,2018年1月10日,华美公司递交了结算资料。收到结算文件后,2018年1月25日,新迈克给华美公司回复了《关于要求验收结算的回复函》,2018年1月31日和2月26日,还与华美公司陈再亮在公司商谈结算事宜,并要求完善结算材料,2018年3月19日,陈再亮还在找公司要结算相关原始材料,公司一直在处理结算事宜,法官却认定“结算回复函”不是“答复”,“我们要问回复函不是答复,是什么?法官们这点应该是明白的,不是不明白而是有隐情,未完成结算不是发包人的原因而造成的。两个前提条件都不满足就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法官这么枉法裁判的原因是什么?不是利益关系就是人情关系,不管什么关系都属徇私枉法。”
 
新迈克指出,对于公司提出的工程结算司法审计请求,一审法官不支持。再审时,对公司提供的重要证据,即2018年5月14日华美公司提交的的两本结算书,法官仍然避而不审,审而不认。事实说明,2018年5月14日,华美公司还在提供主要的结算资料,这距华美公司2018年6月12日起诉时间不到一个月。“株洲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对重要证据视而不见,对我们的合法要求主观臆断,无视法律公平。再审提供的第三方机构作出的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审减金额为1006.15万元,其中假报金额达111万元,法官也不闻不问。”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后来省高院发回再审,就已经说明案件裁判不公。
 
同时,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法院未保证新迈克的合法诉讼权利,一审时,公司向法院就工程延误造成损失提出反诉,申请司法审计工程结算,法官均不支持。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裁判不是依法客观地反映案件的事实,而是明显偏向于华美公司。一、二审和再审法官依据非备案合同裁判事实,歪曲事实和曲解法律,迁就部分合同条款和断章取义法律条文,并且避重就轻,回避重要证据,违反了公正、公平、平等的原则。
 
遭受“二次伤害”,申诉裁判不公期间资产被低价拍卖
 
据了解,株洲中院判决新迈克向华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9590463.78元及利息后,新迈克认为案件存在裁判不公、损害其合法权益等情形,故一直在积极寻求各种途径救济。而在此过程中,公司名下位于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株国用(2013)第A0848号)地块及其附着物被芦淞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并于2022年3月4日被第三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成功竞买。
 
对此,新迈克认为此次网络司法拍卖程序违法,使公司遭受了“二次伤害”,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上述地块及其附着物的拍卖,但于2022年3月31日被执行法院驳回异议请求。目前,新迈克正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新迈克有关负责人称,在整个启动拍卖的过程中,芦淞区法院执行局只考虑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和利益,不考虑不听取他们提出的异议。
 
据了解,新迈克于2017年重组时,土地和厂房估值7000多万元。2021年1月29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湘0203执恢55号之一号裁定,裁定对申请人名下位于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株国用(2013)第A0848号)地块及其附着物进行评估、拍卖,并于2022年3月3日起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对申请人的前述财产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前述财产的评估价值为58608348元,对于此评估价,新迈克当时向法院提出了异议,对评估价不予认可,但法院直接忽视异议,并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第一次起拍价为46886678.4元,仅为评估价的80%,第三人华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以起拍价竞买成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之规定,新迈克认为,执行法院个别法官明显没有依据前述规定以评估价作为拍卖保留价,则案涉拍卖保留价的确定不合法。新迈克对此拍卖降价并不认可,在与执行法院的沟通中明确表示不同意降价拍卖资产,但执行法院个别法官并没有释明其在评估价值基础上大幅降价20%的依据和理由。
 
同时,法院在启动拍卖的过程中,未按法律程序通知优先购买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且存在超标查封和拍卖的违规违法行为。
 
新迈克认为此次网络司法拍卖程序违法,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该司法拍卖依法应予以撤销,遂提出书面异议,芦淞区人民法院随后作出裁定,驳回了该异议请求。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2022)湘0203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原执行异议裁定”)认为“法院将涉案拍卖公告刊登在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具有公示作用”,“新迈克公司主张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均未向法院提出确认优先购买权的申请”,但新迈克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它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之规定,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能认定法院在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效力的前提有且只有一个:无法通知的,而本案中案涉资产的各承租人明显均不存在此情形,各承租人租赁场地至今都在案涉资产办公生产。可见,执行法院根本没有履行通知各承租人的法定义务,且因执行法院未实际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案涉资产的各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故而执行法院未收到相关的申请。
 
原执行异议裁定还认为“新迈克公司未就租赁合同实际履行中租金交纳的情况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新迈克公司主张的租赁关系真实性存疑”。对此,新迈克解释称,案涉资产的承租人多达六家公司,新迈克在执行异议案件审理中不仅提交了该六家公司的租赁合同,还提供各承租人交纳租金的部分缴款凭证及说明,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该等租赁关系的效力,应是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审理认定,执行程序仅具有对既存事实程序上的审查权,而无对实体权利进行判定和调整的审理权,故原执行异议裁定的前述认定明显是以执代审,滥用裁判权。
 
“存疑为什么不去查清实况,客观存在的东西有许多方法去进行确认,我们提供的证据法院应确定其真实性,尚且存疑就下裁定书,枉法裁定可见一斑。”新迈克对法院此举深表不解。
 
另外,本次的执行标的为500余万元,争议款项只有750万元,而案涉资产的评估价值为5860万元,即执行标的不及评估价值的十分之一,新迈克指出,执行法院个别法官明显存在超标的查封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之规定,执行法院的查封拍卖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19条明确指出:“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动产未办理分割登记而对其进行整体查封后,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而原执行异议裁定认为“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中仅土地有使用权证,其他建筑物及附着物均没有产权证,因此只能进行整体拍卖,而不能分开进行拍卖”的论述,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相悖。


株洲新迈克公司部分建筑物。

 
股东涉嫌“吃里扒外”,枉法裁判被指对企业打击惨重
 
据了解,由于当时新迈克业务萎缩,2015年开始处于亏损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2017年11月10日,株洲中铁中南制造有限公司对新迈克进行重组(控股)。
 
新迈克有关负责人称,华美公司就是趁着企业重组,新企业进入,情况不熟,钻空子,人为制造虚假现象,假报虚报工程总造价,动机不纯。而华美公司合同签订者陈再亮系原新迈克公司股东,而非华美公司员工,陈再亮实为项目控制人,存在挂靠华美的事实。新迈克认为与华美公司签订的合同违法无效 。
 
同时,“由于法官的司法不公导致公司账号冻结,社会负面影响大,公司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生产活动,从2018年6月至今无法对外承揽业务,经营生产为零,损失惨重。”新迈克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公司负债4000多万元,由于长期无法恢复经营,员工人心涣散,技术骨干跳槽,公司疲于应对诉讼,股东精神压力巨大,给股东家庭生活带来影响,因此而造成家庭矛盾不断,一个新组建的企业就这样被司法不公拖入泥潭。
 
据了解,新迈克当初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为保留大型国有企业株洲水泥机械厂的优势产业,解决原厂管理、生产、技术骨干的再就业问题而成立的。经过近16年发展,已有序承接盘活国有企业生产和技术资源,并发展成为湖南省境内唯一一家生产水泥机械设备的规模型企业。
 
“如果上述地块和厂房被拍卖转移,我公司将遭受毁灭性打击,被逼破产,从而将导致湖南省既有的且发展迅猛的水泥、矿山等优势产业消失,对地方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必将造成不良影响。”新迈克方面表示,影响还不仅于此,公司现有员工上百人,且将部分闲置的厂房和办公室已经分别出租给6家企业,厂区内合计员工近 300余人。一旦上述地块被拍卖转让给第三人华锐公司,新迈克和众多承租企业将被迫限期腾退和搬离,届时由于引发生产经营全面停止、公司内部人员流失、资金链断裂等系列问题,多家企业都会面临破产,从而导致数百职工失业,上千人生计面临生活问题。
 
由于此次拍卖事关新迈克及众多承租企业生死存亡,事关数百职工的生计安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面对困境和危机,新迈克已经进入紧急状态,正在制定应对预案,并采取了一系列化解危机的自救举措,2022年3月11日被逼与申请执行人华美公司达成和解,并全力协调各方积极筹措资金,已将法院裁定的欠付华美公司的所有工程款清偿完毕。新迈克还明确表示,如本次拍卖终止给第三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则该合理损失均由新迈克来承担。
 
新迈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确实已无再执行的基础和必要,应立即终止对执行标的的司法拍卖。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均明确指出,应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及时纠正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有效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
 
据此,新迈克认为,此次司法拍卖活动已严重违背最高法的相关指导意见和文件精神,无疑给疫情逆境下本就艰难生存的民营企业雪上加霜,给新迈克及各承租人带来毁灭性的损害,将引发系列的社会问题,包括破产企业职工群体的后续安置问题,明显不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及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新迈克希望能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协调法院及买受人华锐公司,取消对上述地块以及附着物的拍卖,挽救民营企业走出生存困境。同时,恳请纪检监察部门查清违纪违法的事实,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4月22日,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联系上株洲市芦淞区法院执行局具体负责该案执行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在电话中不方便接受采访。株洲市和芦淞区相关负责人的电话则无人接听。


株洲芦淞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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