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襄垣县山西襄矿晋平煤业有限公司出现安全事故
近日,有知情人士向本社反映,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辖区内山西襄矿晋平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致人死亡。
死者张某宏,52岁,系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古韩镇八里庄村人,2023年5月28日上午,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慎摔下料车致死。知情人透露,事故发生后,山西襄矿晋平煤业有限公司疑似没有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而是与死者家属达成350万元私下赔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辖区内山西襄矿晋平煤业有限公司如此操作,是否涉嫌瞒报?记者向涉事企业及当地应急管理局求证此事,并未得到回应。
工商信息显示,山西襄矿晋平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位于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夏店镇西北阳村,是一家以从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主的国有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亿人民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山西襄矿晋平煤业有限公司曾在2023年3个月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分别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五条,合计共罚款38.55万元。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事故信息,意味着可以更早、更专业、更大力度实施救援,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蔓延,防止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使小事故酿成大事故。对于安全生产,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降低要求、放松警惕,任何时候都不能麻痹大意、心存侥幸,唯有敬畏事故,敬畏制度,以严之又严、细之又细的措施,才能推动安全生产常态化、规范化。(来源:中国科技投资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