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编辑有话说|来宾中院是在给中国法治抹黑

《华夏早报》“总编辑有话说”专栏评论

文/朱文强

广西来宾中级人民法院给中国的法治进程抹了一脸的黑!

8月7日晨,律师冯波案在广西来宾中院迎来开庭。之前,冯波在担任桂林一商会法律顾问期间,因商会法人被定性为黑社会组织受到牵连,最终,冯波以“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诈骗罪、伪造证据罪”被判10年。

至今我们仍然可以在网上搜索到冯波母亲的实名控告书,其中列出当地检方的三大程序违法问题:1、检方隐匿过检同步录音录像;2、检方为警方刑讯逼供提供方便、监督渎职;3、检方违法剥夺嫌疑人自我辩解权利。

即使这样一个全国关注的案件,律师刘长、王昊宸却在庭审当天遭到来宾中院匪夷所思的刁难。毫不客气地讲,我说“刁难”,已经足够息事宁人了。

我们先来看看当时发生了什么:

根据来宾中院出庭通知书显示,冯波上诉案定于2023年8月7日上午9点整开始,预计3天,到8月9日结束。刘长、王昊宸两位代理律师于7日上午8点47分抵达来宾中院。在法院安检处,工作人员以案情重大、敏感为由,对两位律师进行了极其严格的人工检查,包括查验工作包,并要求律师脱鞋检查。待两位律师配合完后,法院工作人员又以案件重大、敏感为由,拒绝律师携带电脑进入。但该案所有600余本案卷、辩护材料均以电子版形式保存于电脑中,这显然是在故意阻挠律师入庭。经过反复沟通,两位律师仍被拒绝进入。直到9点25分,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来到安检处表示,庭审已经结束,此时,不仅律师,还有旁听人员都没有进入庭审现场。

更吊诡的是,律师随后了解到,其实在当天早上8点55分左右,来宾中院的合议庭就宣布,因冯波的辩护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犯罪嫌疑人冯波需自行辩护。在所谓的庭审中,冯波申请合议庭回避被拒绝,他表示,律师不在场,拒绝发表任何意见。

这恐怕也是中国司法史上极其罕见的一幕了吧。

一个重大、敏感案件,律师和旁听者甚至家属都被排除在庭审之外,来宾中院意欲何为呢?

此事一出,舆论哗然,而来宾市接下来的操作更让这个案件蒙上一层神秘的阴影,当地融媒体中心公开发文表示,此事实际情况与律师的表述存在重大分歧,并声称律师断章取义,他们会发布相关声明。来宾市方面这言外之意就是,律师在撒谎吗?不久,这则声明在舆论的一片质疑声中被悄悄的删除了。

就在大家猜测来宾市方面会怎样圆这个谎之时,来宾融媒体中心再次发布了一则消息,来宾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当日庭审工作在程序上确有不当,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维护程序公正,来宾中院将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此后,两位律师相继收到来自来宾中院柳金红院长的电话致歉,其表示已经对合议庭进行了批评,且进行了认真检讨。

勇于承认错误,这是值得肯定,但我认为,来宾中院对法官们是不是真的觉得自己错了?我认为,当地前后两次官方声明,更多的是为了应对来自舆论的压力而进行的公关行为,虽然手法很拙劣,套路依然清晰可见。

来宾中院的种种做法,显然不仅仅是错误,而是明确的知法犯法。虽然我们的基层司法工作者确实良莠不齐,水平不一,但我依然相信他们不可能不懂得最基本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条款。律师依法享有辩护权,这还需要解释吗?哪怕是一个必须死刑的杀人犯,他仍然享有法定辩护权,这还需要解释吗?

通过安检这个手段,将律师拦在法庭外,这等同于剥夺了被告方、律师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无论你以什么理由。我想,对于来宾中院,你们该做的不仅仅是道歉了事,严格意义上,相关责任人应该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改进司法作风的问题,我认为你们是在公然违背中国基本的法治精神。

我不知道来宾中院的各位法官们是不是好好学习了二十大报告,其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句话你们怎么理解?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记得之前“聂树斌案”的关联案件“王书金杀人案”在河北邯郸开庭审理的那个场面,那个案子比“冯波案”重大、敏感不知道多少倍,当地官方也设置了很多障碍,阻挠一些记者进入庭审现场,法庭只安排了他们认可的官方媒体进入,最后发通稿了之,但也没到阻挠律师进入庭审的地步,来宾这次算开了一个先河。

在接下来的庭审中,我觉得,来宾中院似乎不再适合审理此案,我不知道是不是有相关法律条文,此种情况,可否申请来宾中院集体回避?!至少,本次合议庭的成员已经不适合继续审理此案。

且看来宾方接下来如何应对,总之,这是一次突破法治底线的行为!

(作者系华夏早报社副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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