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编辑有话说|以“法律”之名行不合天理之事 注定会遭到人民唾弃
《华夏早报》“总编辑有话说”专栏评论
文/董哲
陕西汉中南郑区濂水镇一位92岁老汉因烧秸秆,被罚款并写检讨,此事近日引发热议。村主任当时对媒体回应称,考虑到老人年龄大了,就象征性地罚了100元,目的是说服教育。在舆论关注下,此事有了最新进展:退还罚金,登门致歉,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被诫勉谈话。(9月7日 澎湃新闻)
鲐背之年的老人,啥事没经历过,啥道理不明白?没想到活到最后,在自家农田里焚烧秸秆还违法了,不仅被罚款,还被要求写检讨并拍照“示众”。
在自己生活了一辈子的地方,遭遇如此一番“骚操作”,的确把老人家整糊涂了。像老人那个年代的人,刀耕火种是最好的生态,祖祖辈辈都是如此。就算今天时代进步了,要“保护大气环境”,但禁烧秸秆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尚值得商榷,怎么就可以一拍脑袋,整出一纸红头文件去实施了呢?甚至还层层下任务,又是考核,又是处罚的,还上纲上线要求老百姓写检讨进行“批斗”。
据媒体报道,濂水镇政府称相关处罚措施是按照南郑区的文件要求执行的。南郑区政府办称,秸秆禁烧工作主要由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及其下设的区秸秆禁烧办负责。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则表示,考虑烧秸秆影响大气环境,市督察组经常会到镇村督查,发现烧秸秆的情况会反馈给区上,区上再要求镇村去调查及汇报处理结果。南郑区秸秆禁烧办最后才说明白,焚烧秸秆处罚的主体责任在镇政府,而区上则主要负责督查考核。
真够绕的,一件禁烧秸秆的事,把那么多级别的政府、那么多个部门掺和进来,还单独设个“禁烧办”负责。可见,现在有些地方有些部门的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到底如何了,也足以坐实老百姓想办点什么事该有多难了。
既然说禁止焚烧秸秆的目的在于防治大气污染,处罚依据的又是市、区有关规定,那么这些规定是如何出台的,有没有经过审议等程序,合不合理,合不合法?规定出来以后,有没有规范执行,有没有严格监督,有没有起到效果?涉及到的上上下下的那些部门有没有“回头看”,深刻反思过?
在我们身边,出现这种貌似违反“律令”实则违背天理的事件,如果不是在网络舆论压力的作用下,当事人一般就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最后都会伸冤无门、不了了之。
建立法治社会已成为广大民众的普遍性共识,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治社会应当以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前提,也就是说政府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天理和良知,尤其是那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任何违背天理的立法不能被称为真正的法律,这样的立法是对人类良知的蔑视,是对人性尊严的践踏,它无助于人类的幸福和社会的进步。
记得有位经济学家说过,任何人都不应该以“法律”为托词行不正义之事。当法律不符合天理时,当你不得不在良知和律法之间挣扎的时候,你应该选择站在天理的一边。法律不符合天理,司法不讲良知,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无法无天不是一个好社会,有法无天也不是一个好社会。”
文明国家的法律主要是管控公权力,而不是为了管控普通百姓。一个国家的法律的授权主体应该是这个国家的民众。法律,是社会道德的最底线。如果只有个别人违反法律,那是这个人的问题;但如果是很多人都有可能会违反法律,那就要看看是不是法律制定的有问题。如果法律法规违背了正义的初衷,那么这条法律法规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单就焚秸秆这件事,当地政府向当事老人及家属道歉是应该的,至于他们能不能真正“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和法治教育,走好群众路线,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更好为民服务。”那就看他们今后的实际行动和表现了。
历史不断告诉我们,当权力不受约束时,没有人是安全的,包括执法者在内。权力不受制约就会被滥用,权力只有接受人民监督,才会为人民服务;约束和杜绝权力滥用,才是对老百姓最好的保护。
(作者系华夏早报社编委、华夏号聚合新闻平台执行总编辑、灯塔新闻执行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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