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编辑有话说|法警肇事逃逸却未被拘留 如对普通百姓这样算你公正

《华夏早报》“总编辑有话说”专栏评论

文/董哲

9月8日下午,针对大理州洱源县法院干警李某樑被指交通肇事逃逸一事,洱源县交警大队已对其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洱源县法院称,已对李某樑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深刻检讨,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9月8日 澎湃新闻)

当地作出这样的处理结果,其实没啥可点赞的,因为据媒体报道来说,最初该法警肇事逃逸后,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指“避重就轻,玩文字游戏”。怎么说呢,就是把对普通百姓来说的肇事逃逸写成肇事后“驶离”现场。逃逸就是逃逸,非要搞个“驶离”,那如果普通老百姓肇事跑了是不是也可以算“驶离”,而不是逃逸呢?

难怪广大网友直呼“护犊子要不要这么明显?”普通老百姓发生交通事故驶离,叫肇事逃逸,公务车驶离,却叫肇事驶离,这不是典型的双标吗?

这公权力部门的名堂真多,也忒有才,又成功创造了一个新名词。“中华文化果然是博大精深,执法部门玩得一手好文字游戏,不当编剧都屈才了!”照此看来,以后肇事逃逸这个词可以废除了,干脆统一叫“肇事驶离”得了。

公权力机关那些手握权杖的人,想怎么定性就怎么定性,一开始就意图打着执行公务的旗号进行掩饰和包庇,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帮当事法警逃避责任。难道执行公务就可以置他人利益于不顾吗?难道是执法人员撞了祸就可以溜之大吉吗?

如此,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已被蚕食殆尽,还谈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谈何公平和正义?还谈何维护法律尊严?

眼看在舆论压力之下,有关部门没法圆谎了,在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才被迫表态“会作出处理”,最后又不得不承认涉事法警属于“肇事逃逸”,并给出上述一番处理结果。

但是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广大民众依然并不买账,认为对肇事逃逸法警的处理不能避重就轻,区别对待。按照新交规对肇事逃逸的处罚:“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扣6分;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扣12分。除扣分外,这两种情况的肇事逃逸,都需要承担事故全责,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可以并处拘留,为什么当地交警部门仅仅对肇事法警处以罚款和扣分,而不拘留?如果是普通百姓犯的是和他一样的错,没有关系和职业背景,是不是也可以不用拘留?

其实,反观当今社会,这并非个案,而是类似事件的冰山一角。这起事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包括警车在内的公务用车肇事逃逸现象以及公权力失范的广泛关注。

民众普遍认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这种违法行为,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执法人员,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处理,不要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句笑话。对公务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网开一面和变相保护,就是特权思想在作怪,就是对法律和公平正义的公然践踏。

没有监督的权力,绝对会产生腐败,这是一个真谛。只有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教育,严格督促执法人员依法行事,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意识,遏制他们利用特权破坏法治中国建设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才能净化司法政治生态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系华夏早报社编委、华夏号聚合新闻平台执行总编辑、灯塔新闻执行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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