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方方日记:我们该怎样赞美政府
文/刘念国
最近这些天,上网怼方方,成了一种时尚。
总的来说,不少人确实是“为骂而骂,把骂人当成了游戏”。
当然,也有试图以理服人的“干货”。
譬如,智广俊先生的文章《精英贵族的心态》。
我认真拜读后,想与智先生商榷一二。
智先生的文章中,有这么一段话:
“我在此文中想说的是,人民与人民政府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人民政府为人民,人民拥护人民政府,这是一体两面,缺一不可。公民有权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同时公民有义务遵守政府的法令,拥护支持政府的工作。对政府做错的事,公民是可以吹毛求疵地批评,但对政府所做的有益人民的好事,公民也应该给与肯定和赞扬,这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公民的一种人格道德。”
以上这段话,我以为,有一个瑕疵。
具体而言,是这一句: “对政府所做的有益人民的好事,公民也应该给与肯定和赞扬,这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公民的一种人格道德。”
这句话正确的表达,应该是:“对政府所做的有益人民的好事,公民也可以给与肯定和赞扬”。
划重点,敲黑板。
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该”。
“可以”和“应该”,词义上有本质区别。
换言之,公民对政府的“赞扬”,必须是自觉自愿的,是想“赞”就“赞”,不想“赞”就“不赞”。
“赞”或“不赞”,都是公民的自由,绝不是“应该赞”。
因为“应该”意味着义务,而公民没有“赞美政府”的义务。
就像你突然有钱了,去服务一流的“海底捞”吃饭,服务员把你伺候得祖宗一般,你有钱心情好,当然可以赞一赞。
但如果你哪天心情不好,譬如我的同事强哥,长期失恋,天天借酒消愁,他就懒得赞。
还是上述这段话中,一开始,智先生把“人民”和“公民”分别使用,这是对的,须知二者有本质区别。
但如果仔细解释,相当聱牙诘屈,只说一句干货:“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包括国家的全体社会成员,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虽然属于公民,但不属于人民的范畴。换言之,人民一定是公民,但公民不一定是人民。”
综上,智先生的这句有瑕疵的“对政府所做的有益人民的好事,公民也应该给与肯定和赞扬”。
如果改成“对政府所做的有益人民的好事,人民也应该给与肯定和赞扬”。
毫无疑问,妥妥的满分全对。
只是,如果这样改的话,智先生显然没把方方以及我天天失恋的同事强哥,当成“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