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法官被女子实名举报 涉嫌违法解封上百万元房产

核心提示:“用20万元担保,就解封本人申请法院查封的上百万元房产,根本不’等值’,还在通知查封的当天,又裁定解封,该裁定法院故意不送达,导致本人权益严重受损。”近日,广西桂林女子刘福连发贴实名举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阳某斌涉嫌枉法裁判犯罪,引发社会关注。对此,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回应,目前该院正在调查核实,如果确属法官工作失误或者存在涉嫌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行为,院方一定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判决李庆斌支付刘福连欠付款项788万余元。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阳杨 报道

投诉人:法院收二十万元将我“卖”了

刘福连介绍,她做工地钢材加工,2017年4月,包工头李庆斌以梧桐墅5期501-520#楼(甲方)的名义,与她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及加工的协议书》,乙方为甲方提供加工好的钢材。至2020年4月,李庆斌已欠钢材款及利息共788万余元。多次催讨无果后,她于2021年3月将李庆斌和桂林四建公司告上象山区法院。
  
为防止李庆斌转移财产,她于2021年4月21日,向法院申请,对李庆斌名下所有的价值965万余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并交了5000元保全费到象山区法院账户。同年5月21日,该法院作出(2021)桂0304执保246号保全结案通知书,称于2021年5月14日至21日,查封被告人李庆斌名下雁山区雁山新城5栋1-05号商铺等四套房产。
  
2021年6月11日、2021年10月11日,象山区法院和桂林中院作出一二审判,被告李庆斌支付刘福连欠款788万余元及利息。
  
采访中,刘福连说,两场官司她都打赢了,她到象山区法院申请执行时,有工作人员让她在一张领条上签字,说有20万元转给她,但未说明这20万元是什么钱。领到20万元后,后来执行局法官就说李庆斌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了。她心想,法院明明查封了李庆斌四套房产,怎么没财产执行呢?后来律师查档才发现,法院收了20万元担保金后,将原本查封了价值上百万元的雁山新城5栋1-05号商铺解封了。“我有一种被象山区法院‘卖’了的感觉。”刘福连说。

李庆斌向桂林市象山区提交的解除查封申请书和担保书,担保书显示,担保款为20万元。

举报法官涉嫌枉法裁判

为查明原因,刘福连请北京律师查阅法院案卷,发现2021年5月20日,李庆斌以“如上述查封商铺不能及时解封,势必影响贷款手续的办理,这对其他共同贷款人造成较大影响”为由,向象山区法院申请解除雁山新城5栋1一05号商铺的查封。第二天,李庆斌的姐姐李某平转了20万元到法院账户作担保。同日,该法院作出(2021)桂0304 民初 1426 号之四民事裁定:“解除对李庆斌位于雁山新城5栋1-05号商铺的查封,主办法官就是阳某斌。

刘福连说,她至今未收到上述解封裁定,而更离奇的是,2021年5月21日,该法院作出(2021)桂0304执保246号保全结案通知书,称已查封了雁山新城5栋1-05号商铺等李庆斌名下的四套房产。而就在当天,主办法官阳某斌就作出(2021)桂0304 民初 1426 号之四民事裁定,解除对雁山新城5栋1-05号商铺的查封,该裁定书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但却未送达,剥夺其知情权、复议权,直到她请律师阅卷时才发现。

刘福连的律师再去桂林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获知,2021年5月8日,李庆斌的外甥女申某向银行贷款600万元,李庆斌为“抵押担保人”之一,涉案房产雁山新城5栋1一05号商铺作为贷款抵押物,其评估值为101.17万元。
  
 “李庆斌申请解封的理由根本不成立,未评估商铺价值,也未征得原告同意,仅提供20万元担保,就违法解封,”刘福连说,2021年5月21日,法院通知已查封的当天,阳某斌又裁定解封,查封的裁定送达了她,解封的裁定却未送达给她。她认为阳某斌向她报查封之喜却不报解封之忧,是防止她去举报、控告、申请复议和上访。她认为阳某斌法官解除上述查封房产所作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法律等,涉嫌枉法裁判,造成法院执行不能的严重后果,给她造成81.17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犯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立案标准。

目前,刘福连在向检察机关举报的同时,还网上实名举报。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李庆斌名下的商铺的查封。刘福连表示,她从未收到过此份裁定书。

法院:法官如确有枉法裁判行为将严肃处理
   
9月14日上午,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联系上被举报的象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阳某斌,其不接受采访,称与举报他有关的情况,由象山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象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莫刚顺对华夏早报-灯塔新闻称,经初查,刘福连的举报基本不实,目前院方还在就这个事情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确属法官工作失误或者存在涉嫌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行为,院方一定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莫刚顺还表示,据他了解的情况,刘福连与李庆斌关系一向较好,而且解封商铺时,李庆斌和刘福连他们是经过协商的,刘福连当时也是同意由李庆斌的姐姐李某平拿20万元作为担保的。另外,李庆斌承建的也是刘福连供应钢材的梧桐墅5期项目,开发商还欠李庆斌一千多万元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已经判了,目前还在上诉期内。李庆斌答应一旦拿到款,就会付给刘福连。法院执行阶段,刘福连曾主动向法院申请过暂停执行,由她和李庆斌自行协商,但也没有向法院告知他们协商的情况。对于解封裁定未送达刘福连一事,他需要再具体了解一下。

针对象山区人民法院的回应,刘福连表示,解封商铺,李庆斌绝对没有跟她协商,她也绝对没有同意解封,她领到那20万元时,还不知道是商铺解封担保金,直到北京律师阅卷调查时才知道商铺解封的事。她申请暂停执行,是法官称李庆斌没财产可执行,让等段时间,等发现李庆斌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并让她签字,并不是她主动提出来的。对于李庆斌与开发商的官司,刘福连认为,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如果我同意了,请拿出莫刚顺院长签字同意解封的字据出来。不能光听李庆斌一面之词,难道李庆斌说我同意,就同意了吗?”刘福连提出质疑,并且承诺对自己上述所说情况,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刘福连质疑涉嫌违法解封的商铺。

法律人士:法官是否枉法裁判,应由检察机关侦查
  
对此,法律人士向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分析,本案中,刘福连申请象山区法院对李庆斌财产进行保全,购买了保险并交了保全费。法院也下了裁定对雁山新城5栋1一05号商铺等四套房产进行查封,这些程序都没问题。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解封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7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保全”。这里所说的提供担保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7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解释,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必须要有“等值”财产担保,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涉案商铺的价值多少,需依法启动司法评估,由有资质评估机构作出价值评估报告。主办法官在李庆斌姐姐提供20万元现金担保情况下,就将银行评估价为 101.17万元的商铺解封了,与法律规定的“等值”相差81.17 万元。可见,该解封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另外,依据《刑法》第 399 条:“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所指“枉法裁判”行为,包括枉法判决、裁定、决定。该法律人士认为,阳某斌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涉嫌违背上述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枉法解除查封裁定,涉嫌犯民事、行政审判枉法裁判罪。
   
再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犯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损失不满 1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阳某斌作出解除查封裁定,造成法院执行不能的严重后果,给刘福连造成81.17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符合上述立案标准。那由谁立案侦办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级别管辖和侦查部门 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属于该规定“一、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检察院自侦14种职务犯罪案之10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属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应由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
   
最后,法律人士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主办法官阳某斌解封涉案房产是否枉法裁判犯罪,这个依法应由检察机关侦查,法院内部自查,不能取代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两者不是一回事。如果构罪,检察机关应立案侦查。如果不构罪且无违法解封事实,也应该还主办法官阳某斌的清白。对于解封裁定是否送达一事,涉及工作方面是否失误,这个可由法院自查自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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