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林木)采伐许可的边界在哪里
华夏早报刊发的题为《林业站长被判刑六个月并开除公职 律师:处罚过重》一文中折射的第二个值得深刻思考的问题是森林(林木)采伐许可的边界在哪里?这个问题关乎生态文明建设,关乎美丽中国建设。
已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2017)黔0625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原审查明: 2014年底,印江自治县合水镇香树坪组、坡上头组因安装村组路灯等公益事业缺乏资金,遂将上述两个村民组位于大洞良子、云盘老、大凸梁子、石坎(又名蛇坎)的集体山林以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彭广福(已判决)。
2015年1月8日,香树坪组、坡上头组向印江自治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蓄积2000立方米。
经印江自治县林业局调查规划,对上述两个村民组申请采伐的林地进行了采伐作业设计,将采伐区域分为2号和3号两个小班,采伐面积为23.3公顷,蓄积为1705.0246立方米,其中2号小班的采伐面积为10.9公顷、蓄积为794.3115立方米,3号小班的采伐面积为12.4公顷、蓄积为910.7131立方米。
同年11月24日,经印江自治县林业局决定,同意按采伐作业设计进行采伐,同时明确由合水林业站负责对采伐进行监督,后于11月26日将该决定报请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批示,并于当日获得批准。
2015年12月1日,印江自治县林业局审批了2号小班的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15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3号小班的采伐许可证需在2号小班采伐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再行办理。”
这段文字包含的事实有:申请林木采伐的主体是印江自治县合水镇香树坪组、坡上头组;采伐的理由安装村组路灯等公益事业缺乏资金;许可主体是印江自治县林业局;决定许可的事项为许可采伐大洞良子、云盘老、大凸梁子、石坎(又名蛇坎)的集体山林中1705.0246立方米林木(其中794.3115立方米已颁发采伐许可证);大洞良子、云盘老、大凸梁子、石坎(又名蛇坎)的集体山林中的林木已于申请采伐之前已卖给彭广福,也就是先卖后申请采伐。
没有资金安装村组路灯等公益事业就可以采伐林木?就能成为申请采伐和许可采伐的理由吗?如果是这样,林业企业为何要变伐木为种树?安装路灯没有钱可以采伐变卖,那么建房修路、喝酒吃肉没有钱可不可以砍树换钱呢?
森林虽是可再生自然资源,但其生长周期较长且对生态建设的重要作用,国家对其采伐非常谨慎,《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对许可的条件有严格限制,列出了一些负面清单,如不得采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可以看出,法定的许可理由必须符合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为补充,利用是为了更好保护的原则。本案许可是否合法需要认真反思,据村民介绍,案涉森林系飞播林,即飞机播种的人工林,长大成林不容易,是否属于封山育林区?是否做到在许可中要求择伐、渐伐方式?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作为许可机关的林业主管部门对采伐许可申请承担实质审查责任,采伐理由不正当或者弄虚作假的不予许可。因履行许可责任不当的要被问责,担责形式有党纪政纪和刑事制裁,刑法对此设置了滥用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
许可有边界,不得任性。许可采伐除了要符合《森林法》及其配套法规,更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林业政策,林业是生态的重要元素,保护森林资源就是建设生态文明。党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政策、措施是许可采伐森林(林木)的许可边界。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十九大报告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丰富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即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高度,提出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目标,凸显了发展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是森林(林木)采伐许可的准绳,凡是与生态文明建设不相容的理由都不应当被许可,本案堂而皇之的理由是出卖林木安装村组路灯(事实是所得林木款没有用于安装路灯),这个理由肯定与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不相容,习总书记告诫我们“宁要绿色青山,不要金山银山。”“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正义之声迟早会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