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早观察|不仅是统一度量衡,法律也应该统一尺度,否则难免会沦为工具
文/血色文阁
最近几天,因为各种计量表的问题,有的网友深切地感叹道:终于知道当年秦始皇为什么非要统一度量衡了,这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只有全国统一度量衡的标准,市场秩序才能健康发展,社会才能更加诚信。放眼看看现在,不仅仅是最近比较热火的燃气表、水表、油表、电表,就连市场中的各种电子秤都让人十分担忧。没想到在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几千年之后,这种公平的现状又被打破了,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其实我今天想要谈的并不是这些计量器的问题,而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为什么这种现象屡次发生,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我们大家都知道,这种现象说轻一点是短斤缺两的诚信问题,但是说大一点就是法律问题,不仅是法治观念的问题,还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问题。但尽管如此,我们的法律在这个方面似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而是单向的发挥作用。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举个例子,如果是老百姓私自更改了燃气表,导致自己少交钱,会是什么结果?一个最简单的判断就是涉嫌盗窃罪,而且还要按涉案金额的大小来定罪,最高可以定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那我们先来看一看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一是当盗窃的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时,即一千元至三千元,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当盗窃金额为“数额巨大”,即三万元至十万元时,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当盗窃金额为“数额特别巨大”,即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时,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大家看出来没有,也就是说如果老百姓私自更改了计量器,并从中获得了利益,就可以按盗窃罪论处。但是我们反过来想一想,如果不是老百姓,而是这些利益集团私自更改了计量器会怎么样呢?会以盗窃罪来论处么?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按照常理来看,应该如此,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市场上的小商小贩因为不能确定短斤缺两的数额,所以大多都是以罚款为最终处罚结果,这个我们可以理解。但是一些加油站、电力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却可以清楚的查到的,毕竟随着网络化的发展,我们每个单位接收了多少的资源,卖出了多少资源完全可以查清楚的,也就是可以确定中间的数额,而这个数额之大估计超出了常人的想象。那么这样一来,为什么这些单位没有以盗窃罪或者欺诈罪来论处呢?
至于原因,我就不清楚了,反正我感觉这样的结果是非常不合适的。这样的情况,不禁会让人想到一个著名的成语: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同一条法律,但是针对不同的群体却执行出两套完全不同的标准出来,这种情况是不是应该引起一些人的反思呢?其实在此之前,就曾经有过这样的现象并引发了群众的反感,我们再比如说著名的银行条例:离柜概不负责。但是实际上呢?也并非如此,对于资本群体的银行来说,只要对他们有利,他们就可以离柜概不负责,但是对于一些弱势群体的老百姓来说,那就完全不同了,离柜也需要负责,否则就可能会惹上官司,如:不当得利。严重的还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对于银行方面,除了客户的存款不翼而飞,客户存款变成了理财产品,等等,我们很少见到哪个银行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的,这不奇怪么?
所以说,从最近几天网上比较热门的各种“计量表”事件中,我想到了这其中蕴含的法律问题。可以说,如果不从深层次上解决法律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样的事情还会在一些领域继续重演。也可以说关键的原因就在于此,因为这些损害老百姓利益或者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没有什么成本,大不了被查出来了退还便是。而这种犯罪成本的过低,也正是导致了这种为了利益而不择手段的行为。其实我们如果用朴素的观念来思考一下,短斤缺两其实不就是欺诈么?而这种私自更改计量表的行为,说白了与盗窃无异,如果群众质疑的时候,仍然不思悔改,反而利用自己的垄断身份和地位进行各种狡辩,就上升成为了抢劫的行为,难道不是么?
对于垄断而言,我们不仅要打击商品的垄断,更要预防法律的垄断。如果法律的话语权被垄断在利益集团的手中,那危害是相当大的,我相信大家都非常清楚。我们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身处一个诚信的社会体系之中,对于一些破坏诚信的行为,如果不展开严厉的打击,必定会让整个社会风气越来越坏。只有对于这些行为露头就打,并狠狠的打,才能够真正维护健康和谐的社会风气,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诚信友善的社会。
来源|“微信公众号”血色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