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名员工下班后猝死在公司园区,家属称生前还被拖欠工资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湖南长沙筑友智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猝死在公司园区,公司至今没有给出处理意见。
25日下午,新黄河记者联系到该员工的妻子胡女士。据胡女士介绍,其丈夫庹先生于8月20日下午6时许,在公司打卡下班后从公司大楼去往停车地的途中倒地身亡,警方认定死因为“猝死”。“他生前就不定时地加班,死后公司还拖欠着工资,在我的追要下,才补发了一部分。丧葬费至今也没能达成一致。”胡女士称。
新黄河记者联系到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刘先生。刘先生称,事发后公司一直在和庹先生的家属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因赔偿金额没能达成一致,庹先生的死亡是否认定工伤,还需要等待有关部门的进一步认定。针对拖欠的庹先生的工资,该负责人表示已经在8月23日全部结清了。
此事件也引发网友关注:下班后猝死在公司园区,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48岁男子公司内猝死,家属称生前不定时加班
据庹先生的妻子胡女士介绍,庹先生今年48岁,是筑友智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主要负责管理数据库。8月20日下午6时许,庹先生打卡下班后,从公司大楼出去前往停车地的途中,突然倒地不起,有人经过发现后,报了警,但当救护车赶到时,庹先生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根据胡女士提供的由警方开具的死亡证明显示,庹先生的死亡原因为“猝死”,死亡地点是在该公司园区内。“我想把监控调出来,但是公司方面说监控在8月3日就坏掉了,所以没有当时的监控内容。”胡女士称,丈夫在公司工作了9年,主要的工作是数据管理,以前经常会不定时加班。“公司还拖欠了他4个月的工资没给。”胡女士称,丈夫去世后,她向公司要求补发拖欠其丈夫的工资,但公司只补发了一部分,“丧葬费目前一分没给。后来街道办介入,公司派人出面协商,但还是没有达成一致。”
公司回应:工资已结清,赔偿没有达成一致
8月25日下午,新黄河记者拨打了长沙筑友智造智能公司相关负责人刘先生的电话。据刘先生介绍,事发后,由他作为公司人员之一出面处理庹先生的后事以及赔偿问题,负责与庹先生的家属进行协商,但因赔偿金额问题双方没能达成一致。
“我们一直在协商,针对赔偿问题,从事发第二天就开始协商,一直到周五,谈到凌晨,但因为家属提出的100万元赔偿金额数额较大,双方始终没能谈妥。参与协商的还有街道办、司法所以及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我们有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警方也给出了死亡原因。目前来看,公司是无过错方。”刘先生称,庹先生的死亡是否认定工伤还需要等待有关部门的进一步认定,“如果认定是工伤,那公司肯定百分百会赔偿,如果没有认定工伤,那公司也会从人道主义层面给予一定的补偿。”
刘先生同时告诉记者,8月23日上午,庹先生的亲戚曾来到公司拉横幅。“来了四五十个人,派出所都出警了。能理解家属的心情,但是这样闹影响公司的声誉,可能也会影响后期的赔偿。”
“庹某某的遭遇我们也很同情,他家里现在确实有些困难。对于庹某某是不是工伤,公司会全力以赴争取申报。在人道关怀方面,公司这边能给的一定会一分不少给到他的家属,我们会争取的。”8月25日下午,刘先生又主动致电记者表示,公司会为庹先生家属争取多一些赔偿。
针对公司拖欠庹先生工资一事,刘先生称,因为公司经营情况很差,确实有拖欠工资的情况,但拖欠的庹先生的工资已经在8月23日全部结清。
据天眼查APP显示,筑友智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是一家以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
下班途中能否认定工伤?律师解读
员工下班回家途中在公司内猝死,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主要基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通常指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包括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等。如果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内,但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员工是在下班后但尚未离开公司时猝死,这种情况在工伤认定上存在一定的争议性,因为它既不属于典型的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也不完全符合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虽然员工已经打卡下班,但如果其死亡与公司工作有直接关系,如因工作过度劳累、工作压力大等原因导致,且这种关系在死亡发生时仍然存在,则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具体结果需要行政部门进一步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付建同时表示,不过即使无法认定工伤,有不少类似判例显示,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新黄河记者检索发现,与庹先生的遭遇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2022年7月28日,工人日报曾报道了一起案例:一家企业的员工下班途中猝死,虽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工伤认定条件,但事发前“全月无休、加班近130小时”成为企业须担责的依据,单位被判违法用工担责三成。
据报道,朱某是江苏南通康某公司喷漆车间的一名员工。2019年8月1日20时3分,朱某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出公司门不久即摔倒。次日4时56分,朱某在距离公司北门300米处被人发现,120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其死亡。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对朱某的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意见为“因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同时载明“其生前工作劳累等情况可能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2019年12月,朱某父亲和女儿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诉讼请求。行政诉讼败诉后,2021年,朱某父亲和女儿以侵权之诉,将康某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认为,朱某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加班时长近130小时,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限制,康某公司对朱某的用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保护性法律规定;康某公司安排朱某于高温下在喷漆车间内长期超时加班工作,显然会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风险隐患。最终,法院判康某公司对朱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