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编辑有话说|规范行政裁量权: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由之路

《华夏早报》“总编辑有话说”专栏评论

文/朱文强

近日,国务院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进行专题学习,李强总理针对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等问题要求审查核实,这一举措无疑是对当下行政执法领域乱象的一次有力回应,彰显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

罚没收入异常增长,这一现象背后所隐藏的是部分执法部门扭曲的执法动机。当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挂钩,所谓的“执法”就沦为了“敛财”的工具。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再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执法的首要目标,而是热衷于通过罚款来充实财政腰包。

这不仅严重损害了企业和民众的切身利益,也使得执法的公信力荡然无存。在这种“逐利性执法”的阴影下,市场主体战战兢兢,民众对执法部门充满畏惧与不满,长此以往,法治社会的根基将被侵蚀殆尽。

而大量异地执法现象的出现,更是给执法规范化带来了诸多挑战。异地执法本应是为了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执法公正的有效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被部分人利用,成为了规避监管、肆意妄为的“挡箭牌”。

一些异地执法队伍在缺乏充分了解当地实际情况和必要监督的情况下,仓促上阵,执法过程简单粗暴,甚至出现乱罚款、乱扣押等违法行为。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执法秩序,也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不必要的干扰,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行政裁量权,作为执法过程中的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实现个案正义,促进法律的灵活实施;但若缺乏规范与约束,则极易滋生腐败与不公。

国务院此次专题学习,正是瞄准了这一关键问题,力求通过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将执法者手中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就好比给一辆高速行驶且方向有些失控的汽车装上了精准的导航和可靠的刹车装置,让其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平稳前行。

要想真正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首先必须明确标准。各执法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种类、幅度等进行细化量化,制定出清晰明确、操作性强的裁量标准,让执法者在执法时有章可循,让企业和民众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边界以及可能面临的处罚后果。

其次,要加强监督。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与社会监督相补充。对执法过程中的裁量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违规操作,立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最后,还需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养、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使其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行政裁量权,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正、公平、合法、合理。

规范行政裁量权,不仅是解决当前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更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已经发出了明确的信号,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应积极响应,迅速行动起来,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和决心,彻底整治行政执法中的乱象,让行政裁量权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而非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构建起一个法治健全、执法公正、人民满意的社会环境,让法治的阳光普照大地。

(作者系华夏早报社副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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