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编辑有话说|代表委员建议立法反就业歧视,悬在打工人头上的刀该除了!

《华夏早报》“总编辑有话说”专栏评论
文/董哲
“一些单位拒绝录用女性,或者对女性附加身高、容貌、几年内不得结婚生育等歧视性条件,这是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侵犯。”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夏吾卓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夏吾卓玛一直关注女性权益保护工作,今年,她带来了关于尽快制定出台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3月7日 澎湃新闻)
而就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蒙媛和郑功成、全国政协委员甘华田等代表委员也建议摒弃“学历歧视”,尽快遏制“35岁就业歧视”现象,将禁止就业年龄歧视写入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禁止企业在招聘中设置与岗位无关的年龄门槛。
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的日益激烈,就业歧视现象也愈加严重,已然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从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到学历歧视、地域歧视、身份歧视等等,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层出不穷,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性别歧视是就业歧视中最为普遍且根深蒂固的一种。在许多招聘场合,“男性优先”或“女性免谈”的字眼屡见不鲜。这种性别偏见不仅限制了女性的就业机会,也剥夺了她们平等参与社会竞争的权利。更为严重的是,性别歧视还导致了职场中的性别失衡,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性别平等进程。
年龄歧视同样不容忽视。在招聘过程中,许多用人单位将年龄作为硬性条件,对超过一定年龄的求职者一概拒之门外。这种做法不仅剥夺了中年及老年人的就业机会和进步空间,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事实上,年龄并不代表能力,许多人在中年甚至老年时期依然保持着旺盛的精力和创造力。
学历歧视也是当前就业市场的一大顽疾。许多用人单位盲目追求高学历,将学历作为衡量求职者能力的唯一标准。就像前几日某高校博物馆招聘一名勤杂工,竟要求应届硕士毕业生,年龄还不能超过35周岁。这种做法不仅忽视了求职者的实际能力和工作经验,也导致了学历泡沫和人才浪费。更为严重的是,学历歧视还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现象,使得许多有能力但学历不高的人难以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
就业歧视现象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加剧了结构性矛盾。它像一把悬在打工人头上的刀,让他们寸步难行;更像一把无形的利剑,刺伤了每一个渴望公平竞争的劳动者的心。同时,就业歧视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那么,为什么就业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过分追求自身利益;二是经济环境不好,就业内卷严重;三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对就业歧视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四是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不敢或不愿站出来维权;五是社会舆论监督不力,未能形成有效的舆论压力。
事实上,类似一些单位拒绝录用女性或对女性附加身高、容貌、几年内不得结婚等歧视性条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也不得将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
此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详细列举了五种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包括限定为男性、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以及其他以性别为由的歧视行为。该法还将招录、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职权。
但要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光靠现有的法律法规制约还不够,需要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首先,国家要提振经济,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政府应带头破除“35岁以下”的公务员招录“魔咒”,加大对就业歧视行为的自查自纠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就业歧视的范围和处罚标准。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就业歧视的认识和警惕性。
其次,用人单位应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打破“唯名校”“唯学历”的观念和年龄门槛,注重求职者的实际能力和工作经验,而非仅仅看重学历、性别、年龄等表面条件,效仿他人搞“一刀切”。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
再次,劳动者应提高维权意识,敢于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还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自己在就业市场中的竞争力。
最后,社会各界应加强舆论监督,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媒体应发挥积极作用,及时报道就业歧视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歧视是社会之痛,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只有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尽快制定出台反就业歧视法,用明确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充分保障每位民众的平等就业权利,创造更受尊重的就业环境,才能最终消除就业歧视,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作者系华夏早报社副总编辑)
一审:张颖 二审:朱文强 三审:江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