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将婴儿扔下楼 二审改判缓刑

深圳一女子王某在入职后,隐瞒自己怀孕的情况,在公司宿舍生下一名婴儿,一方面误以为是死婴儿,一方面害怕舍友发现,随后她将婴儿从洗手间窗户扔下楼,导致婴儿死亡。

经过了一审、二审之后,该案终于 " 尘埃落定。一审时,法院判处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女子身体虚弱送医检查 医生发现婴儿被丢弃

王某被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聘用后,随后入住该公司员工宿舍。期间,王某向公司老板罗某和同事隐瞒了其已怀孕的事实。

2018 年 8 月 26 日 23 时许,王某在宿舍的洗手间内生下一名婴儿,在不确定婴儿是否死亡的情况下,为避免被舍友发现其产下子的事实,遂用洗手间内一只黑色塑料袋将婴儿包住,并将婴儿从该洗手间窗户扔出,导致婴儿坠落在楼下地面。

第二天, 公司老板罗某发现王某身体虚弱,将其送到医院检查,医生发现王某身体存在刚刚生产的特征,便询问孩子的去向,在医生的询问下,王某才告知医生自己已将亲生婴儿丢弃医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深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在医院抓获了王某,民警按照王某所述,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 19 时许找到被丢弃的婴儿,婴儿已无生命体征。

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系具有自主呼吸的新生足月活产胎儿,死亡原因为高坠致颅脑损伤、肝脏破裂。

一审时被判故意杀人罪 获刑 3 年半

经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国家法律,漠视生命,为避免他人发现其未婚产子的事实,在不确定其亲生婴儿是否死亡的情况下,不但未采取救治措施,反而故意将婴儿从高空丢弃,导致被害婴儿高坠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在医生当面表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王某并未逃离医院,公安机关到医院将其抓获时也无拘捕行为,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本案中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王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年纪尚轻,社会经验欠缺,且因未婚怀孕产子,其自身承受了较大心理压力,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9 年 4 月 26 日,福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辩护人称怀孕因为是被强奸 二审改判成缓刑

对于一审判决,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她是在以为生下的是死婴的错误认识之下,才实施的抛弃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也较小,且其平时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取保候审后未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结合自身的身体状况及年龄因素,希望适用缓刑。

其辩护人辩护表示,王某由于在身心极度疲惫与恐惧中,错误判断婴儿死亡而抛下婴儿致其死亡,此外王某怀孕的原因系因为被强奸,认为法院应考虑该原因,为此建议对其免除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二审时,关于王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年纪尚轻,社会经验有限,无足够能力处理非婚生子的复杂情况;王某非婚生子系事出有因,因不能承受相应心理压力而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上诉人王某家庭异常困难,系家里主要经济来源。

因此,结合王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深圳中院认为,可对其适用缓刑,原审法院量刑不当,予以纠正。遂作出改判,撤销原量刑部分,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来源:新快报 记者 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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