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长任院长,岂不是“拔苗助长”?

文/邱天

近日,江西抚州市委组织部发布的“镇长调任法院院长”的任前公示,引发舆论关注。

江西省黎川县德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钱永明,拟任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院长。

1983年出生的钱永明河海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曾在县政府法制办工作,后成为县政府办副主任,然后当了镇长。

镇长调任法院院长,确切地说应该是镇长升任法院院长。乡镇的党委书记和镇长都是正科级,镇长应该排名在党委书记之后。笔者身边由乡镇长转任县局副局长或者二级局局长的情况比较多,镇长能力突出,再任党委书记是情理之中的事。

恕我孤陋寡闻,乡镇党委书记直接升任县法院院长的情况应该很少,镇长任法院院长我还是头一回听闻。

县级法院院长是副处级实职,县法院院长掌管一个县的司法审判工作,这可是举足轻重的岗位。在笔者眼中县法院院长的影响力甚至超过一些副县长。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为了回避地缘关系,县级法院院长不能由本地人担任,可见法院院长的职位是多么重要。

能力出众,由正科级升任副处级是可以的。但是法院院长这种需要专业能力很强的工作岗位,笔者认为还是交给专业人士干比较妥当。

钱永明能够从一名普通公务员成长为乡镇主要领导,相信确有过人之处。目前国家正需要年富力强的年轻干部为国效力,组织部门破格提拔也在情理之中。但是培养一名优秀的人民干部不容易,不能够急功近利,像乡镇长任法院院长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任用干部不能够拔苗助长,要因才适用,人尽其才。把干部任用到合适的岗位是对干部的一种呵护,反之,则会不利于其成长,把好事办砸。

政法系统是人才辈出,藏龙卧虎的地方,法院是高学历高素质的地方。人才济济的政法单位会选不出一位合格的院长?

法院院长是掌握“生死大权”的人,法院院长是要坐堂断案的。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10%。“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这是要求院长们能树立司法标杆,判一些示范性的案例。

钱永明同志虽然学的法学专业,在县级政府法制办工作过几年,但是让一个从来没有在法院和检察院工作过的乡镇干部直接升任法院院长其办案能力有待考量,会有“外行领导内行”的嫌疑,难以服众,会引来很多法律界人士的质疑,也会招来舆论的关注。

之前媒体有关注的不到32岁就要当市长的洪某某,90后女行长出任副县长等都有拔苗助长的嫌疑,会受到媒体拷问和群众的质疑,给当事人徒增压力。

重用干部本意是让我们的干部能够更好地成长。

法院是精英化、专业化的权威机构,和行政长官应该是两种不同的职业,法院院长更注重专业背景。

笔者建议组织部门在任用干部时一定要因才施用,不能够急于求成。把干部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发挥其最大价值,更好地为国家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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